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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北塘关缉违字〔2021〕1002号.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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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李吉 | 津北塘关缉违字〔2021〕1002号 | 罚款 | 0.2万元 | 2021/8/12 | 11120116MB1814073B | |||||||||
津北塘关缉违字〔2021〕1002号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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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塘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塘关绳违字(2021)1002号 当事人:天津自贸试验区恒益利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五路31号3-157室 2021年3月8日,当事人代理天津泓睿食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塘海关 申报进口冷冻去骨牛碎肉1票,报关单号022620211000000574,申报数量26944.39千 克,申报C&F价格74097.07美元。经查,该票货物未按海关指令到指定地点进行查验。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将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影响海关监管。 上述事实有022620211000000574号报关单、代理进口协议、书面陈述、笔录材料、 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 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 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同人民法院提起 我相园 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数处或者似智提供的 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塘 华 月12 六年8年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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