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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37号.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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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许东兴 | 申报不实 | 罚款 | 罚款2万元 | 2万元 | 111000006940853192 | |||||||||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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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组查/违字(2021)0037 当事人:天津诚兴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远洋里2-2-303 2021年4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一票云杉原木,报 单号为021720211000033367,申报品名为云杉原木,总价为14571.06欧元,数量为104.0 立方米,单价为140欧元/立方米,申报税则号列为44032300.90,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 9%。经查发现实际数量为1239.666立方米,实际总价为173553.24欧元,申报与实际不符 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463045.31元。 上述事实有021720211000033367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 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及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共和国天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月12日+ 202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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