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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绳查/违字(2021)0039号 当事人:中车福伊特传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道北4号等6幢内1幢3层 2020年5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齿轮箱至德国 一票,报关单号为021720200000135215,申报总价为198100欧元,申报税号为 8483409000,出口退税率13%。后经当事人自查发现,该票货物总价申报错误,实际总 价为198100元人民币,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合同、发票、报关单证、删改审批单、收汇记录、情况说明、笔录材 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0.8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 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27日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38号处罚决定书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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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拒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汽东蜀电车 202 月 2 国 中华人 海关 中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38号处罚决定书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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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查/违字(2021)0038号 当事人:华威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桐城经济开发区和平东路8号 2021年1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一票橱柜 等,报关单号为021720211000006057。其中,第4至第13项商品申报品名为橱 柜,申报总价共计206853.88欧元,申报税则号列均为94034000.90,进口关税税 率0%,增值税税率13%。经东疆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配有冰箱、烤箱等家电的 橱柜,实际每项货物均应将橱柜与电器分成单项分别申报,申报与实际不符,申报 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43915.11元 上述事实有021720211000006057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验记 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及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 n 罚款人民币2.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38、0039号.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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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汪宏坤 | 申报不实 | 罚款 | 2.2万元 | 111000006940853192 | ||||||||||
| 孙凯 | 申报不实 | 罚款 | 0.87万元 | 1110000069408531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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