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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组查/违字(2021)0040号 当事人:亚星联众(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与黑牛城道交口西北侧友谊大厦3-1103 2021年4月29日,当事人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镀锌管一票,报关单号为 021320210000001326。申报品名为镀锌管,申报税则号列为73063090.00,出口退税率为 13%,申报总价为152795.61美元,申报数量为364件。经查发现货物实际数量为314件,实 际总价为114017.89美元,与申报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华中心到中州规國公大建司公全公70212000010018846 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 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1日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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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张馨恒 | 申报不实 | 罚款 | 0.1万元 | 1110000069408531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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