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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辑查/违字(2021)0045号 当事人:北京金兆博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恒业八街6号院26号3层101-3906 2020年11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钢结构配 件-剪力支撑1票,报关单号021720200000391547,申报商品编号7308900000,出 口退税率13%,申报总价为220578.82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该票货物实际总 价为20578.82美元,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1720200000391547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笔 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0.5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 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 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紫私国天 202元 接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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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组查/违字(2021)0042号 当事人:天津泰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40号鑫宝丰1号楼5-5136 2020年12月31日,当事人代理杜国玉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 进口聚乙烯PE板78090千克,报关单号020220201000257315,申报总价60910.2 美元。经查,实货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影响国家进出境管理。 上述事实有020220201000257315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 录、鉴别报告、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退运报关单等材料证明。 一生长中长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 张院是起诉险的,海关可以将扣窗的贷物、物品、运输工具民和国天学。 五 或者以 式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 2021 年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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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董召坡 | 申报不实 | 罚款 | 0.52万元 | 2021/9/2 | 111000006940853192 | |||||||||
| 史永喜 | 罚款 | 1万元 | 2021/9/1 | 1110000069408531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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