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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组查/违字(2021)0044号 当事人:天津格伦斯蒂金属纤维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蓟州区经济开发区蓟运河大街15号 2020年7月30日至2021年3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 关申报进口钢棉共4票,报关单号分别为021720211000022228、 020220201000143085、021720211000004056、514120211411019637,申报商品编号 均为7205100000,进口关税税率2%。经查,实际商品编号均应归入7326901100项 下,进口关税税率8%,与申报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共计人民币 34004.82元。 以上行为有上述4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情况说明、 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 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和租 AA 2021年9月2日 华 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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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天津格伦斯蒂金属纤维有限公司 91120225694098734A Marco Spreafico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44号 申报不实 2020年7月30日至2021年3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钢棉共4票,报关单号分别为021720211000022228、020220201000143085、021720211000004056、514120211411019637,申报商品编号均为7205100000,进口关税税率2%。经查,实际商品编号均应归入73269011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8%,与申报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共计人民币34004.8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罚款 罚款1.7万元 1.7万元 2021/09/2 天津东疆海关 111000006940853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