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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20200000467520 020220200000566250 020220200000725438 020220200000740459、020220210000050077、020220210000076546,申报商品编号 均为6903100000,无出口监管条件,申报价格共计171261.79美元。经查,实货均 应归入商品编号6815100000项下,为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当事人 申报出口货物商品编号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法货物价值共计人 民币1170595.94元。 以上行为有上述30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情况说明、 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 罚款人民币7.0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 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 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海关 福 民 2075916日 中 中 之日起60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 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 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津 天 关 民 减 中 油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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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辑查/违字(2021)0046号 当事人:通上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西铭海中心5 号楼-4、10-707(天津东疆商服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托管第2963 号) 2021年6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旧青购机1 台,报关单号021720211000047511,申报价格132500欧元,申报商品编号 8433599001。经查,实货状态为旧,当事人未提供有效的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经核算违法货物价值折合人民币1202784.2元。 上述事实有021720211000047511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 录、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 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7.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 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 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和国天学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21年9月3 国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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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上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91120118MA073BF56K 赵津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46号 无证出口 2021年6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旧青贮机1台,报关单号021720211000047511,申报价格132500欧元,申报商品编号8433599001。经查,实货状态为旧,当事人未提供有效的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经核算违法货物价值折合人民币1202784.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7.2万元 7.2万元 2021/9/3 天津东疆海关 111000006940853192
北京钢研大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91110108102065593G 李向阳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47号 申报不实 2019年4月至2021年3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别向天津东疆海关、天津新港海关、首都机场海关等申报出口石墨模具组件共计30票15734.75千克,申报商品编号均为6903100000,无出口监管条件,申报价格共计171261.79美元。经查,实货均应归入商品编号6815100000项下,为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当事人申报出口货物商品编号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法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70595.9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7.02万元 7.02万元 2021/9/6 天津东疆海关 111000006940853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