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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税区关维违字[2021]0011号 当事人:天津旭成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3738974W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BAEKWANGYONG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仓储物流电池组团,仓盛街以东,大丰兴业 以南,杰士电池以西 2021年1月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境一票货物,报关单号 425820211000002271,申报成交方式CIF。该报关单项下第一项货物申报商品名称为卤 代磷酸乙烯脂PA518(危险),申报商品编号为29199000.90,申报数量为50千克,申 报金额114172.5美元,申报UN编号为2922,申报危险类别为8类,包装类别为一类。 经海关查验检验,该货物实际UN编号为3286,实际危险类别为3类,与申报不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境商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监管 秩序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425820211000002271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 查问笔录、211001740号《天津海关工业产品安全技术中心检验鉴定报告》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 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 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国大 2021年9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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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罚款 | 罚款 | 0.8 | 无 | 1110000000013339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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