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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绳查/违字(2021)0053号 当事人:天津开发区北联报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宗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7713508J 住所:天津开发区晓园街15号昱泉园4-201室 2021年4月30日,当事人代理天津辰意宏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 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玛钢管件158800千克,报关单号021320210000001600,申报商 品编号7307190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C&F价格277900美元,运费率0.3%。后经 当事人自查发现,该票出口货物实际运费应为13200美元,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 口退税管理。 上述事实有021320210000001600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运费发票、情 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 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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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陈宗民 | 申报不实 | 罚款 | 0.055万元 | 1110000069408531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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