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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检罚字[2021]0008号 当事人:临沂市银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临沂新材料产业园1号楼316(罗庄经济开发区 沂册路以南,南沫河以东) 2021年4月21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向临沂海关申报出口大棚配件和 塑料软管1票,报关单号421320210000071017。经查,实货中另有粉丝2箱未向海 关申报,应归入商品编号1902302000项下,出口监管条件为B,影响海关监管,经 核算违法货物价值折合人民币877.2元。 上述事实有421320210000071017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 录、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1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 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 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中 定 行。 海 2021年0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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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王康利 | 申报不实 | 罚款 | 0.011万元 | 1110000069408531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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