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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55号.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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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张丽 | 违规 | 罚款 | 罚款2万元 | 2万元 | 111000006940853192 | |||||||||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55号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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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辑查/违字(2021)0055号 当事人:天津市悦海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丽 海关编码:1204960074 住所:南开区东马路与北城街交口西南侧静德花园6-2-2301 2021年4月29日,当事人委托天津市金宏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 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一票LDPE膏状蜡。报关单号为 021720211000034641,申报品名为LDPE膏状蜡,申报价格为12057.12欧元,申 报税号为3404900090,申报重量为16746千克。经查,该货物属于我国禁止进口 固体废物,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 以上行为有合同、发票、报关单、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 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 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 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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