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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行为有020220210000549795、020220210000139594号报关! 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 事人陈述、聊天记录、查验记录、鉴定结论、货物照片等 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 三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额不 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亲和国天 新港海菜 楚E 10 8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旧天 新港海菜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39号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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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当事人进口铝合金锭申报不实漏缴税款55200.49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21100009999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海关进出 口货物化验鉴定证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微信记录、税款计核证明书和税款计核资料清 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5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 天家家家心公公大用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 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家和国大动 派 港海 80月21日 X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 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阳间天城 兴 新港海 月2日 ¥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38号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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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行为有020220210000448675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 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4.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 三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 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梦 港海 10 8 东通目天新 新港海菜 10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36号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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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经查,当事人过去两年内另进 宗续牛龙, ,实际货物与此票货物相同,申报商品编码 均为9406900090,报关单号分别为020220201000147586、020220211000028858、 020220201000180417、020220201000095088、020220211000017497、020220201000031224、 020220191000242011。其中报关单号为020220201000031224和020220191000242011的两票货物未漏 缴税款。 综上,当事人进口续牛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及海关统计,经计核,漏缴税款总金额 为人民币123767.39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211000121509、020220201000147586、020220211000028858、 020220201000180417、020220201000095088、020220211000017497、020220201000031224、 02022019100024201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中华人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 三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额 不超出罚款金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 衣照 十八民共和国行政发改亿”第儿余、第一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中华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 三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额 不超出罚款金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34号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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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行为有020220211000074174报关单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查 验记录、鉴别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 三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移目无业 春新港海 华人 X 10月19日 20 中日无/ 福 北 华人民 新港海菜 ★ 207年10月19日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0003号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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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行为有020220210000346840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材料、查问笔录、查验 记录、化验鉴定书、归类认定书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 二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 三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 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做和风 10月2 202年 2 8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西海 021年10月 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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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经查,当事人曾在两年内进口另外两票 票自行车把套。报关单号分别为 020220201000117358及020220201000147902。该两票货物中所涉自行车把套均应归入商品编码 4016999090。 经计核,当事人此次申报不实漏缴税款79968.75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211000105773、020220201000117358、020220201000147902的报关单及 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 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处罚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 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中国天发 共和 新港海菜 旺Y10月 18 儿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订款 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处罚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 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海源居天粉 ? 新港海关 -10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0003、1133、1134、1136、1138、1139、1141号.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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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9137110358715303X2 | 厉燕 | 法人及法人企业 |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0003号 | 罚款 | 3.5 | 10/21/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 91120113MA05QF8M5B | 宋章义 | 法人及法人企业 |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33号 | 罚款 | 5 | 10/18/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 91110105MA01NPU10C | 陆建 | 法人及法人企业 |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34号 | 罚款 | 4 | 10/19/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 91110105MA00C1GN54 | 梁慧君 | 法人及法人企业 |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36号 | 罚款 | 3.8 | 10/19/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 91140921X320670822 | 刘子明 | 法人及法人企业 |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38号 | 罚款 | 14.8 | 10/19/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 91410505MA9FBBNDXY | 皇鹏飞 | 法人及法人企业 |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39号 | 罚款 | 5.5 | 10/21/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 91120118MA06C38A9K | 王福兴 | 法人及法人企业 |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41号 | 罚款 | 2 | 10/21/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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