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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滨海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青关绳查/违字[2021]0004号 宝泽(天津)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5月6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伍佰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 李杰,住所在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丰路6号E座1-448室,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 公司。 2020年7月24日,当事人公司委托天津恒松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天津滨海机场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020720201000107021,原申报第1项商品名称为“缩微照相显微镜 ,原申报商品编号为9011200000,原申报总价为106806美元。经查,由于该司员工对税则理 解有误,致使以上进口货物的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原申报第1项商品编号应为9011800090,商品 关税税率由0%变更为1.2%。经计核,当事人公司漏缴税款10264.46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据、查问笔录、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2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海限大有生你光十《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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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李杰 | 罚款 | 0.29 | 11100000732797254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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