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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税区关辑违字[2021]0013号 当事人:内蒙古新牧兽医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国庆 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贝尔南路绿洲现代城2号楼60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MA13N4QX34 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6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 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蹄疣喷剂144千克、蹄浴液30125.8千克,报关单号 021720211000056499、021720211000041429、021720211000041433、 021720211000028451、021720211000028452,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307900000, 进口关税率3%、增值税率13%,申报CIF总价共计75963欧元。经查,实际货物 应归入商品编号3808940090,进口关税率9%、增值税率9%。当事人进口货物商 品编号申报与实际不符,漏缴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14350.29元。 州中州中话院6010500000011804442644车 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人员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 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 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 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 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 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 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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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许国庆 | 违规 | 罚款 | 0.8万元 | 1110000000013339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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