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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70号处罚决定书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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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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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辑查/违字(2021)0070号 当事人:深圳市海港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纪龙 海关编码:440314017A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路19号南油第二工业区205栋厂房601室 (恒裕中心A座) 2021年6月28日,当事人委托天津振华报关行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 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裹粉。报关单号为021720211000056951,申报商品编号为 1901900000(关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13%),申报价格为104800美元。经查, 实际商品编号应归入2106909090(关税税率12%,增值税税率13%),申报与实际 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8日期间还向天津口岸进口 过相同品名、税号的裹粉货物共12票,报关单号分别为:021720211000045121、 021720211000021013 021720211000029764 020220211000047157 021720211000015027 020220211000047105 020220201000246171 020220201000058452 021720201000087975 020220201000010692 021720191000077987、021720191000066191。此12票申报商品编号均为 1901900000,同样均应归入2106909090。此12票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 征收。 经计核,以上13票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622815.6元。 以上行为有合同、发票、报关单号为021720211000056951等的13票报关单、 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1.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 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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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辑查/违字(2021)0069号 当事人:深圳市海港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纪龙 海关编码:440314017A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路19号南油第二工业区205栋厂房601室 (恒裕中心A座) 2021年7月9日,当事人委托天津振华报关行有限公司于以一般贸易方式向 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裹粉。报关单号为021720211000061032,申报商品编号为 1901900000(关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13%),申报价格为78600美元。经查,实 际商品编号应归入2106909090(关税税率12%,增值税税率13%),申报与实际不 符,漏缴税款人民币39958.51元,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合同、发票、021720211000061032号报关单、情况说明、笔录材 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1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 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2021年11月25日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69、0070号.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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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深圳市海港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914403007320655479 曾纪龙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69号 违规 2021年7月9日,当事人委托天津振华报关行有限公司于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裹粉。报关单号为021720211000061032,申报商品编号为1901900000(关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13%),申报价格为78600美元。经查,实际商品编号应归入2106909090(关税税率12%,增值税税率13%),申报与实际不符,漏缴税款人民币39958.51元,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 罚款 罚款3.16万元 3.16万元 2021/11/25 天津东疆海关 111000006940853192
深圳市海港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914403007320655479 曾纪龙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70号 违规 2021年6月28日,当事人委托天津振华报关行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裹粉。报关单号为021720211000056951,申报商品编号为1901900000(关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 13%),申报价格为104800美元。经查,实际商品编号应归入2106909090(关税税率12%,增值税税率13%),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8日期间还向天津口岸进口过相同品名、税号的裹粉货物共12票,报关单号分别为:021720211000045121、021720211000029764、021720211000021013、020220211000047157、020220211000047105、021720211000015027、020220201000246171、021720201000087975、020220201000058452、020220201000010692、021720191000077987、021720191000066191。此12票申报商品编号均为1901900000,同样均应归入2106909090。此12票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经计核,以上13票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622815.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 罚款 罚款31.1万元 31.1万元 2021/11/25 天津东疆海关 111000006940853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