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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71号.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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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恒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914100007390807824 李泉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71号 出口禁止出境货物 2021年8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水处理系统、电气控制装置等共计3项货物,申报总价值291000美元,报关单号021720210000273515,经查,实货中另有海砂50吨未向海关申报,属国家禁止出口货物,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1万元 1万元 2021/12/3 天津东疆海关 111000006940853192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71号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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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 和国 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万元。 寶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华 8 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 和国 T 香疆海关 2021 年 费 8 东疆 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无 茶 10L 疆海关 中华人 东疆 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