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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检罚字(2021)0013号 当事人:天津鑫盛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天响 海关编码:120768013V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西铭海中心5号楼- 4、10-707(天津东疆商服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托管第3023号) 2021年8月30日,当事人受上海一骥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东疆 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冷冻去骨牛去油大米龙,报关单号:021720211000078864,申报数量 28002.88千克,申报CIF价格196020.16美元,集装箱号为CXRU1444751。经查,该票 货物未按海关指令到指定地点进行查验。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将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影 响海关监管。 上述事实有合同、发票、021720211000078864号报关单、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 人证言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 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 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 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 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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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天津鑫盛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91120118MA073PD787 陈天响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东疆关检罚字〔2021〕0013号 违规 2021年8月30日,当事人受上海一骥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东疆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冷冻去骨牛去油大米龙,报关单号:021720211000078864,申报数量28002.88千克,申报CIF价格196020.16美元,集装箱号为CXRU1444751。经查,该票货物未按海关指令到指定地点进行查验。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将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影响海关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罚款 罚款0.5万元 0.5万元 2021/12/6 天津东疆海关 111000006940853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