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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临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国 津临关绎(政)违字[2021]L0002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希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3701965600 法定代表人:肖素莹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2111号中润世纪中心三期3 号楼7层705房间 2021年8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临港海关 申报出口屋顶板,报关单号为022320210000009408,申报FOB 总价为202093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7308900000,出口退税率 为13%。经查,实际货物为非合金钢铁平板轧材,应归入商品编 号7216910000,出口退税率为0%。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 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事实有022320210000009408号报关单及相关单据、查 验记录、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查问笔录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36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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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港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 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 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 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 港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的 E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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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肖素莹 | 罚款 | 13.6 | 2021/12/03 | 天津临港海关 | 11120116MB1813951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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