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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检罚字(2021)0014号 当事人:天津市易利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东平 海关编码:12109699P8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159号房间 2021年7月13日,当事人委托天津玖富报关行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东疆海关申报进 口一票云杉原木,报关单号:021720211000062984,申报数量495.01立方米,申报CIF 价格54451.1欧元,申报原产国为斯洛伐克。经查,该票货物实际原产国为捷克,报检 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与实际不符,影响海关监管。 上述事实有合同、发票、021720211000062984号报关单、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 人证言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 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 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 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 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 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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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刘东平 | 违规 | 罚款 | 0.5万元 | 1110000069408531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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