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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滨海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场关辑查/违字[2021]0015号 当事人:青岛美信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211MA3NEJ4QX3,法定代表人张忠超。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西路肖家庄村西 2021年3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凭 020720210000021497号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出口“水貂皮大 衣”,申报税号4303101090。经查验,实货为皮衣100件、 连衣裙100件、童装63套,实货品名、数量与申报不符。 经核定,上述货物可多退税款167249.18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 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 罚款人民币1337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 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天津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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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 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摩出 O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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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青岛美信服饰有限公司 91370211MA3NEJ4QX3 张忠超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机场关缉查/违字〔2021〕00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 2021年3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凭020720210000021497号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出口“水貂皮大衣”,申报税号4303101090。经查验,实货为皮衣100件、连衣裙100件、童装63套,实货品名、数量与申报不符。经核定,上述货物可多退税款167249.1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133700元 13.37万元 2021/12/6 天津滨海机场海关 11100000732797254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