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1〕1158号处罚决定书.jpg
附件内容预览
222520211000077336,同样存在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情况 经计核,上述申报不实行为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148208.94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211000170657、223320211000789070、222520211000077336报关单及随附 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和税款计核资料清单 等 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来和目无动 新港海菜 42月07日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宁力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 新港海 限12月07日 茶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1〕1157号处罚决定书.jpg
附件内容预览
以上行为有020220211000113571、020220210000560814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 事人陈述、查验记录、鉴定结论、货物照片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汉中家发发公公本店用业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家和国大乐 春新港游菜 年12月06日 新澄海菜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1〕1157、1158号.xlsx
附件内容预览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91330784MA2HWB1FXG | 胡敏 | 法人及法人企业 |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1〕1157号 | 罚款 | 4 | 12/6/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 91370724680681232F | 彭振利 | 法人及法人企业 |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1〕1158号 | 罚款 | 11 | 12/7/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