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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塘沽关缉查违字〔2021〕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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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塘沽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塘沽关维查/违字[2021]0011号 当事人名称:格拉默车辆内饰(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强 海关编码:1207240348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172号鸿发工业厂房2号 当事人自2021年1月1日至8月9日在经营E020319A0025加工贸易账册期间,在未经海关允许 情况下,擅自将进口保税货物存放于天津盛鑫通物流有限公司仓库,天津盛鑫通物流有限公司 仓库不是当事人在海关备案的可以存放保税货物的地点。涉案保税货物包括成卷聚氨酯制片料 17538.92平方米、用聚氨基甲酸酯层压的纺织物10232.838平方米,经核,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 1501799.82元。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 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出库记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查问笔录等证据为 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4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 (关印) 大 200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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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格拉默车辆内饰(天津)有限公司 911201167643398995 李国强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塘沽关缉查/违字〔2021〕00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41000元 4.1 2021/12/13 塘沽海关 111000000001333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