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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1]1166号 当事人:上海佐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312246399F 法定代表人:郭江涛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11号302部位368室 2021年7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020220210000505884号报 关单项下货物,申报品名毛巾,商品编号6302609000(出口退税率13%,无监管条件),申报 数量332750条,FOB价格266200美元。经查验,实货毛巾数量为144960条,应归入商品编号 6302930000(出口退税率13%,无监管条件),FOB价格应为115968美元。当事人出口毛巾申报 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210000505884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查验记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2.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共和目天乐 发 港 海 12月17日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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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91310115MA1K4L284J | 郭江涛 | 法人及法人企业 |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1〕1166号 | 罚款 | 22.1 | 12/17/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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