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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检罚字【2021]0010号 当事人:乐朗(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74978XR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朱海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615室 2021年6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保税物流园区申报进口一票葡萄 酒,报关单号为021220211000006816。该报关单项下共两种货物,申报品名分别为“苏 菲的礼物桃红葡萄酒”、“非洲首长甜白葡萄酒”,申报商品编码2204210000,申报数量 均为5040瓶,申报成交方式FOB,申报总价共计11390.4美元,同时申请人境检验检 疫。2021年6月30日,经海关检查发现,该批货物未经海关人工检验,已擅自提离销 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 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021220211000006816号报关单及相关单据、当事人身份证明、情况说 明、查问笔录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 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 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21年1 2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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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乐朗(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91120118MA074978XR 朱海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保关检罚字〔2021〕0010号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商品 2021年6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保税物流园区申报进口一票葡萄酒,报关单号为021220211000006816。该报关单项下共两种货物,申报品名分别为“苏菲的礼物桃红葡 萄酒”、“非洲酋长甜白葡萄酒”,申报商品编码2204210000,申报数量均为5040瓶,申报成交方式FOB,申报总价共计11390.4美元,同时申请入境检验检疫。2021年6月30日,经海关检查发现,该批货物未经海关人工检验,已擅自提离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 罚款 罚款 0.65 无 2021/12/21 天津保税区海关 111000000001333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