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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大关缉(政)违字〔2021〕L0002号.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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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郑意 | 罚款 | 1.2 | 11100000MB0565589P | |||||||||||
津大关缉(政)违字〔2021〕L0002号-处罚决定书-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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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大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大关(政)违字[2021]L0002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大丰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20724067L 法定代表人:郑意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仓盛街以东、东邦铅资源 再生项目以南、杰士蓄电池项目以西 经查,2021年1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 港海关申报进口玻璃钢罐,报关单号为020220211000003751, 天津无 申报CIF总价为53732.42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8421991000, 关税率5%,增值税率13%。经查,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 彩中 3923100090,关税率10%,增值税率13%。另,当事人进口货 物燃油附加费人民币3000元未向海关申报。当事人进口货物申 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核,漏缴税款人民币20569.99 元。 以上事实有020220211000003751号报关单及相关单据、归 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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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 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 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 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属天净大产 海 关 民 年十月二十日日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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