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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心心大会大概原来搜林 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天雄 庆和国 DL 1065 2012日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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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辑查/违字(2021)0081号 当事人:宁波市鄞州伊克斯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仕刚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前河南路818弄10号22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87450480F 2021年6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哑铃等至 南非一票,报关单号为021720210000193532,其中第一项申报品名为哑铃,申报 税则号列为95069119.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总价为367607.94美元,第二 项申报品名为拳击手套,申报税则号列为9506919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 总价为41199.16美元,第三项申报品名为拳击沙袋,申报税则号列为 9506919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总价为16849.8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 现,第一项至第三项货物价格申报错误,实际价格分别为50206.23美元、5644.18 美元、2308.35美元,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事实有021720210000193532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报关单修改 申请表、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 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0.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私国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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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宁波市鄞州伊克斯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91330212587450480F 范仕刚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81号 申报不实 2021年9月27日,东疆海关移交线索称,宁波市鄞州伊克斯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委托天津昌宇报关行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哑铃等至南非一票,报关单号为021720210000193532,其中第一项申报品名为哑铃,申报税号为95069119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总价为367607.94美元,第二项申报品名为拳击手套,申报税号为9506919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总价为41199.16美元,第三项申报品名为拳击沙袋,申报税号为9506919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总价为16849.8美元。经宁波市鄞州伊克斯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自查发现,第一项至第三项货物价格申报错误,实际价格分别为50206.23美元、5644.18美元、2308.35美元。宁波市鄞州伊克斯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涉嫌出口货物申报价格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30.7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罚款 罚款0.9万元 0.9万元 2021/12/22 天津东疆海关 111000006940853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