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jpg
附件内容预览
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心心大会大概原来搜林 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天雄 庆和国 DL 1065 2012日 海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辑查/违字(2021)0081号 当事人:宁波市鄞州伊克斯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仕刚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前河南路818弄10号22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87450480F 2021年6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哑铃等至 南非一票,报关单号为021720210000193532,其中第一项申报品名为哑铃,申报 税则号列为95069119.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总价为367607.94美元,第二 项申报品名为拳击手套,申报税则号列为9506919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 总价为41199.16美元,第三项申报品名为拳击沙袋,申报税则号列为 9506919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总价为16849.8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 现,第一项至第三项货物价格申报错误,实际价格分别为50206.23美元、5644.18 美元、2308.35美元,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事实有021720210000193532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报关单修改 申请表、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 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0.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私国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众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81号.xlsx
附件内容预览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范仕刚 | 申报不实 | 罚款 | 0.9万元 | 111000006940853192 | ||||||||||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