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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东丽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丽关违字[2021]1011号 当事人:九町(天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磊 住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4幢1层4 单元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06ELJC53 2019年11月至2021年5月间,当事人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向天津海关申 报进口狮王牙膏150g、资生堂FINO营养浸透性发膜230g等跨境电商商品9052 票,申报清单号02132020I003087228等。经查,实际货物完税价格与申报不符。 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价格申报与实际不符,漏缴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23054.48 元。 上述事实有02132020I003087228等9052票申报清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 述及相关人员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 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 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 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 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 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 年十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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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张磊 | 违规 | 罚款 | 1.2万元 | 东丽海关 | 11120110MB181403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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