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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辑查/违字(2021)0086号 当事人:天津鑫盛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天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73PD787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西铭海中心5 号楼-4、10-707(天津东疆商服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托管第 3023号) 2020年12月10日,当事人代理济南维尔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 式向天津东疆海关进口冷冻猪脚25110千克,报关单号021720201000111333,申 报商品编号0206490000,申报CIF价格67797美元。后经当事人自查发现,货物 实际价格应为67797欧元,与申报不符,经核算违法货物价值折合人民币 643692.4元。 上述事实有021720201000111333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报关单修改 申请表、当事人书面陈述、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0.3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 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国天雄 2021年12月27日 民 关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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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天津鑫盛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91120118MA073PD787 陈天响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86号 违规 2020年12月10日,当事人代理济南维尔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进口冷冻猪脚25110千克,报关单号021720201000111333,申报商品编号0206490000,申报CIF价格67797美元。后经当事人自查发现,货物实际价格应为67797欧元,与申报不符,经核算违法货物价值折合人民币643692.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罚款 罚款0.33万元 0.33万元 2021/12/27 天津东疆海关 111000006940853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