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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滨海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场关辑查/违字[2021]0029号 当事人天津华源时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代码为911202236818817620,地 址为天津市静海县双塘镇杨家园村,法定代表人王洪岩。 2021年1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凭020720211000014478号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 “镀锌金属丝氮气携拭系统”,申报税号8479899990。经验估,上述货物应归入 8479819000,与申报不符。经核定,上述货物漏缴税款共计91886.76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笑印) 20Y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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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王洪岩 | 罚款 | 4.6万元 | 11100000732797254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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