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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违字〔2021〕1189号.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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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91320106MA21P8DU88 | 万国英 | 法人及法人企业 |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1〕1189号 | 罚款 | 3.6 | 12/24/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1〕1189号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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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维/违字[2021]1189号 当事人:南京暨跃进出口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3201960GD1 法定代表人:万国英 联系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63号第四层 2021年8月3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020220210000597865号报 关单项下“已殿烧石油焦”60000千克,商品编号:2713121000(无出口退税,无监管条件 ),FOB价格47400美元。经查验,实货为人造石墨,应归入商品编号3801100000(无出口退税 ,需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210000597865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鉴定报告、查问笔录、查验记录等 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热然会公中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卖和国天出 新 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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