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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违字[2021]1198号 当事人:霸州市汇旺家具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310961832 法定代表人:高洪瑞 联系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堂二里镇四间房村(112国道以北) 2021年10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020220210000677210号报 关单项下货物,申报第一项桌子,商品编号9403200000(出口退税率13%),单价65美元 ,FOB总价40560美元;第二项椅子,商品编号9401790000(出口退税率13%),单价18美元 ,FOB总价39474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实货第一项桌子单价25美元,FOB总价应为 15600美元;第二项椅子单价10美元,FOB总价应为21930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 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210000677210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表、查问笔 录、查验记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决 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卖和国天烧 联 囍 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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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违字[2021]1194号 当事人:天津诺思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20746206H 法定代表人:杨灯亮 联系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国际物流区第三大街8号326号 2019年8月7日至2021年7月23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 19票维力强棕榈脂肪粉(饲料级),商品编号1516200000(进口关税协定税率0%,增值税税率 :13%),CIF总价共计1216.66万元。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1518000000(进口关税协定税 率0%,增值税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089243、020220191000168602、020220201000086857、 020220191000259490、020220201000245701、020220211000004820、020220201000221804、 020220201000162030、020220201000085361、020220191000229601、020220201000051353、 020220211000031469、020220201000001275、020220211000136114、020220201000201638、 020220201000019235、020220211000031494、020220211000059267、020220211000147562号报关单 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查验记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实和国天好 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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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91120116058724044Q | 杨灯亮 | 法人及法人企业 |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1〕1194号 | 罚款 | 0.4 | 12/27/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 91131081MA07YMGM03 | 高洪瑞 | 法人及法人企业 |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1〕1198号 | 罚款 | 0.17 | 12/28/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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