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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违字[2021]1199号 当事人:汉中璟博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6106260001 法定代表人:崔琪 联系地址:陕西省汉中市经济开发区创智产业园创新大厦十二层 2021年9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020220210000655570号报 关单项下两项商品,其中第一项毛巾62700条,商品编号6302609000(出口退税率13%,无监管 条件),FOB总价50160美元;第二项浴巾43200条,商品编号6302601090(出口退税率13%,无 监管条件),FOB总价120960美元。经查验,实货毛巾数量2580条,价值2064美元;浴巾数量 2580条,价值7224美元;另有地垫12920条未申报。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 海关统计准确性。 2021年9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020220210000655579号报 关单项下两项商品,其中第一项毛巾59400条,商品编号6302609000(出口退税率13%,无监管 条件),FOB总价47520美元;第二项浴巾38160条,商品编号6302601090(出口退税率13%,无 监管条件),FOB总价106848美元。经查验,实货无毛巾和浴巾,另有地垫8250条未申报。当 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020220210000655579和020220210000655570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查 验记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6.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和国天业 港 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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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91610780MA6YWJ048D | 崔琪 | 法人及法人企业 |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1〕1199号 | 罚款 | 26.7 | 12/28/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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