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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税区关辑查/违字[2021]0016号 当事人:伊势半(天津)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宇佐美文雄,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 (空港经济区)西九道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881838X98 2021年6月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浦东机场海关申报进口精湛浓密睫毛膏膏体 01#(半成品)200千克、精湛纤长睫毛膏膏体01#(半成品)490千克、睫毛底膏膏体(半成品 )655千克,报关单号223320211000692181,申报总价共计12775025日元,未申报检验检疫。经 查,实际货物属《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列明的化学品,属法检商品。当事人进口法定检验商品 未报检,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223320211000692181号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人 员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 (关印) 2021年4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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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伊势半(天津)化妆品有限公司 9112011666881838X9 宇佐美文雄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保税区关缉违字〔2021〕0016号 违规 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0.8万元 0.8万元 2021/12/29 天津保税区海关 111000000001333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