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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辑查/违字(2021)0088号 当事人: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雪剑 住所:天津河西区徐州道5号、塘沽新港二号路38号、和平南京路75号国际大厦 1308A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46993 2021年9月8日,当事人在在代利胜地中海航运(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向天津东疆海关传输船名为地中海阿尔泰,航次为过程FV120A的舱单电子数据过程 中,将提单号为MSCFV120A01,集装箱号为BMOU4274866申报为空箱,海关在监管 工作中发现箱内实际装有乳清蛋白粉980袋,当事人向海关传输船舶舱单数据不准 确,影响海关监管。 以上事实有进口舱单、电子数据、查验记录、进口提单、当事人陈述材料以及 笔录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 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 民共和 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华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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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子 2021年12月20 HZ 原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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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 20212年12月29日 海 华 X 多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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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911200001030646993 陈雪剑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87号 申报不实 2021年8月10日,东疆海关在监管工作中发现,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申报船名:地中海阿尔泰,航次:FV120A轮承载并溢卸在天津港的周转空箱,提单号:MSCFV120A04,集装箱号为SEGU6268598,集装箱中货物为淡黄色透明固体颗粒,实际货物主要成分为聚氨酯树脂24箱。该司涉嫌向海关传输船舶舱单数据不准确,影响海关监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罚款 罚款0.1万元 0.1万元 2021/12/29 天津东疆海关 111000006940853192
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911200001030646993 陈雪剑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88号 申报不实 2021年8月10日,东疆海关在监管工作中发现,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申报船名:地中海阿尔泰,航次:FV120A轮承载并溢卸在天津港的周转空箱,提单号:MSCFV120A01,集装箱号为BMOU4274866,集装箱中货物为淡黄色粉末,外包装标签显示为食品原料,实货为乳清蛋白粉980袋。该司涉嫌向海关传输船舶舱单数据不准确,影响海关监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罚款 罚款0.1万元 0.1万元 2021/12/29 天津东疆海关 11100000694085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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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绳查/违字(2021)0087号 当事人: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雪剑 住所:天津河西区徐州道5号、塘沽新港二号路38号、和平南京路75号国际大厦 1308A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46993 2021年9月8日,当事人在代利胜地中海航运(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 天津东疆海关传输船名为地中海阿尔泰,航次为过程FV120A的舱单电子数据过程中, 将提单号:MSCFV120A04,集装箱号为SEGU6268598申报为空箱,海关在监管工作中 发现箱内实际装有聚氨酯树脂24箱,当事人向海关传输船舶舱单数据不准确,影响 海关监管。 以上事实有进口舱单、电子数据、查验记录、进口提单、当事人陈述材料以及 笔录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 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 共和 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华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