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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丽关缉查违字〔2021〕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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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东丽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丽关维查/违字[2021]0002号 当事人:川崎机器人(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9396012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岩正顺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6号楼6101/6201/6202/6203 2020年5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新港海关申报进境一票货物,报关单号 020220201000078630,申报成交方式CIF。该报关单项下第二项货物申报商品名称为涂料填充机, 申报数量2台,申报总价人民币365911.5元,申报商品编号为8479899990(关税税率0%,增值 税率13%),缴纳税款人民币95136.99元。经稽查发现,该货物实际商品编号为84223030(关税 税率8%,增值税率13%),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61293.79元。当事人申报商品编码与实际不符, 漏缴国家税款人民币66156.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境商品申 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078630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查问笔录 《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 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 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原用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 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共和国院 华 8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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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岩瀬正顺 | 罚款 | 罚款 | 4 | 无 | 11120110MB181403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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