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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河西关缉查违字〔2021〕0008号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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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河西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河西关绳查/违字[2021]0008号 当事人:威海欧尔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锋参 联系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帝景海岸-4号-104 当事人于2021年3月19日至4月16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威海海关申报进口4票隐形眼镜片 总计81295片,申报CIF总价为260696元人民币,申报商品编号为9001300000(进口关税税率6%, 增值税税率13%)。经查,货物CIF总价实际为309207.93元人民币。当事人伪报贸易价格逃避海关 监管,走私进口隐形眼镜片偷逃税款共计9568.99元。 以上行为有420420211000021372、420420211000020855、420420211000028849、420420211000028843 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海关违反监管规定案件税款计核证明书、证人证言、 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走私货物。由于货物无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 六条的规定,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48377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 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国 如 型 泉之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大 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 海关可以 扣留业 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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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威海欧尔贸易有限公司 91371002MA3MJDN08Q 石锋参 法人及法人企业 津河西关缉查违字〔2021〕00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当事人于2021年3月19日至4月16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威海海关申报进口4票隐形眼镜片总计81295片,申报CIF总价为260696元人民币,申报商品编号为9001300000(进口关税税率6%,增值税税率13%)。经查,货物CIF总价实际为309207.93元人民币。当事人伪报贸易价格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进口隐形眼镜片偷逃税款共计9568.9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没收走私货物 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4.8377 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4.8377 12/28/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