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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蓟州关缉违字〔2021〕1001号.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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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天津荣盛盟固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91120224MA05KJLP04 冯全玉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蓟州关缉违字〔2021〕1001号 擅自融资租赁 2018年7月2日,当事人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锂离子动力电池自动超声波焊接机和锂离子动力电池自动包装机共计6台,报关单号020220181000114717,申报CIF总价值5400000美元,征免性质为鼓励项目,监管期限为3年。后经蓟州海关核查发现,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未办理海关手续,于2021年4月25日将上述6台设备擅自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影响海关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2.5万元 2.5万元 2021/12/30 蓟州海关 11100000000133401U
津蓟州关缉违字〔2021〕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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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葡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蓟州关辑违字(2021)1001号 当事人:天津荣盛盟固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全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5KJLP04 住所:天津市宝城区九园工业园区阳光大道8号108室 2018年7月2日,当事人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锂离子动力电池自动超声 波焊接机和锂离子动力电池自动包装机共计6台,报关单号 020220181000114717,申报CIF总价值5400000美元,征免性质为鼓励项目,监管 期限为3年。后经葡州海关核查发现,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未办理海关手续,于 2021年4月25日将上述6台设备擅自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影响海关监管。经核算 违法货物价值折合人民币2247592.8元。 上述事实有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020220181000114717号进口货物报 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书面陈述材料、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 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 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1 200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