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读懂小心!失信红线切勿触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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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单,海关还将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等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将被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 《信用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被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立案侦查 并由司法机关依法退究刑事责任的; (二)构或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三)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 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 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以 下简称“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 关行政处罚金额票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 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 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上年度相关单证票数无法计算的,1年内因违反 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非报关企业 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报关企业处罚金额 累计超过30万元的; (四)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 纳税款的: (五)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 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 物品等值价款,并且超过1万元的; (六)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 务,被依法处罚的: (七)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购,被处以罚款或者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 情形。 将被列入严重失信 主休名单的情形 《信用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信企业 存在下列情形的,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其列入严 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进出口 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走私固体废物被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非法进口固体废物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 超过250万元的。 海关对失信企业将采取 严格的管理措施 《信用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失信企业 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查验率80%以上; (二)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 (三)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海关失信企业认定程序 《信用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海关在作出认定失信企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企 业拟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 辩权利. 海关拟依照《信用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将企业列 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还应当告知企业列入的您 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移出程序及救济措施。 《信用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对海关拟认定失信企业决定或者列入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提出陈述、申籍的,应当在 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书面 提出。 海关将在20日内进行核实,企业提出的理由成 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海关的监管规定被 罚,非报关企业 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报关企业处罚金额 累计超过30万元的; (四)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 纳税款的; (五)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 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 物品等值价款,并且超过1万元的; (六)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 务,被依法处罚的; (七)向海关工作人员行响,被处以罚款或者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 情形。 将被列入严重失信 主体名单的情形 《信用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信企业 存在下列情形的,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其列入严 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进出口 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走私固体废物被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非法进口固体废物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 超过250万元的。 海关对失信企业将采取 严格的管理措施 《信用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失信企业 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查验率80%以上; (二)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 (三)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海关失信企业认定程序 《信用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海关在作出认定失信企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企 业拟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 辩权利。 海关拟依照《信用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将企业列 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还应当告知企业列入的惩 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移出程序及救济措施。 《信用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对海关拟认定失信企业决定或者列入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提出陈述、申前的,应当在 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书面 提出。 海关将在20日内进行核实,企业提出的理由成 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一)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进出口 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走私固体废物被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非法进口固体废物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 超过250万元的。 海关对失信企业将采取 严格的管理措施 《信用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失信企业 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查验率80%以上; (二)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 (三)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海关失信企业认定程序 《信用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海关在作出认定失信企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企 业拟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 辩权利。 海关拟依照《信用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将企业列 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还应当告知企业列入的惩 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移出程序及救济措施。 《信用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对海关拟认定失信企业决定或者列入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在 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书面 提出。 海关将在20日内进行核实,企业提出的理由成 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CUSTOMS 《信用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海关在作出认定失信企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企 业拟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 解权利。 海关拟依照《信用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将企业列 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还应当告知企业列入的惩 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移出程序及救济措施。 《信用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对海关拟认定失信企业决定或者列入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提出陈述、申瓣的,应当在 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书面 提出。 海关将在20日内进行核实,企业提出的理由成 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CUSTO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