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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村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中缉违字﹝2017﹞004号 当事人:冰水世界(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小区8号楼甲1号2幢310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一)、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冰水世界(北京)文 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在天津海关、北京海关申报进口 4票移动冰场设备等商品4批,申报进口成交方式为 CIF。根据调 查,冰水世界(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外商签订的购买协议 成交方式为买方承担所有运输花费,且实际支付了运费,但未向 海关申报该款项。同时,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货物的相关保险费 用单据。综上,该公司货物成交方式申报不实,共计漏报运费 62.781271万元人民币,漏报保险费3.087038万元人民币,漏缴 税款20.732599万元人民币。 (二)、冰水世界(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19 日向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滑雪护具 300 套、球门 2 套,商品 申报时归入税则号列 9506919000,经海关认定,商品归类出现 错误,应当归入税则号列 95069900。冰水世界(北京)文化发展 有限公司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合计漏缴税款 0.321553 元人 民币。 以上行为有海关计核证明材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进 出口货物报关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 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冰水世界(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货物成交方式申报不 实违法行为科处罚款6.2万元人民币,责令补缴税款20.732599万 元人民币(关税8.149817万元人民币、增值税12.582782万元人 民币);对冰水世界(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货物税则号列申 报不实违法行为科处罚款0.09万元人民币,补缴税款部分与漏报 运保费部分合并补税。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北京 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 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 O 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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