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关缉违字【2018】003号.pdf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缉违字[2018]003 号 当事人:瑞尔国际物流(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涛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畅大道 1 号 B-06 室 2015 年 10 月 15 日,当事人代理昆明能泽商贸有限公司申 报出口集成电路芯片。经鉴定,上述货物实际为半导体分立器 件。 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0.1 万元,并暂 停十五日从事报关业务。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 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 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