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关缉违字【2018】004号.pdf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缉违字[2018]004 号 当事人:瑞尔国际物流(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涛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畅大道 1 号 B-06 室 2015 年 10 月 15 日,当事人代理郯城富诚通进出口有限 公司申报出口集成电路芯片。经鉴定,上述货物实际为半导 体分立器件。 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 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0.1 万元, 并暂停十五日从事报关业务。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