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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关缉违字【2018】00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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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缉违字[2018]005 号 当事人:天津通翔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兰芳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 601 号 (海丰物流园十号仓库 1 单元-28) 2014 年 9 月 25 日,当事人申报旧猎鹰 7X 公务机(序列 号 045,登记号 B-8029)飞机进区(进口),申报税则号列: 88023000。经查,实际税则号列 88024010。行为违反了海关 监管规定。 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9 月期间,当事人向海关以租赁 征税的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口岸申报上述飞机租金,申报税 则号列:88023000。经查,实际税则号列:88024010。漏缴 税款人民币 194384.36 元。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第一项违法行为处 以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第二项违法行为处 以罚款人民币 400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