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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经关缉违字〔2018〕00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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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经关缉违字[2018]004 号 当事人:北京酒分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保萍 海关注册编码:1105960F7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久文路 6 号院 23 号楼 1 至 3 层 103 内 02 层 2016 年 2 月至 2017 年 6 月,当事人委托鸿陆华货运代理 (北京)有限公司进口葡萄酒 9 票,其中 2016 年 2 月至 2017 年 4 月,进口天使之手莫斯卡托甜白葡萄酒 8 票,申报税号为 22042100,关税税率为 14%,2017 年 6 月 8 日,进口炫-莫斯 卡托桃红高泡葡萄酒、炫-莫斯卡托白高泡葡萄酒两项商品 1 票,申报税号为 22042100,关税税率为 14%。经海关认定, 上述商品应归入 22051000,关税税率 65%。当事人的行为违 反了海关监管规定,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 1878921.46 元(包 括关税人民币 1445324.2 元,增值税人民币 273005.68 元,消 费税人民币 160591.58 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处以罚款 803530 元 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 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 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О一八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