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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经关缉违字[2018]00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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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经关缉违字〔2018〕009 号 当事人:北京赛尔合生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福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 17 号 2 层 经我关调查,你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 2017 年 5 月 3 日,你司委托北京兴海报关服务公司向海 关申报 011820171000014096 号报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 14 项申报品名为“移液器”,申报税号为 9026100000,关税税率 为 0。经海关认定,该商品应归入 8413190000,关税暂定税 率为 6%。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漏缴税款共 计人民币 6734.43 元(其中漏缴关税 5755.92 元,漏缴增值 税 978.51 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材料为证。 北京赛尔合生科贸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申辩, 经复核,其申辩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 5390 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О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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