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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经关缉违字〔2018〕00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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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经关缉违字〔2018〕008 号 当事人:北京华夏融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森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府前二街北侧 当事人北京华夏融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受北京腾 龙华贸经贸有限公司委托,分别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和 2017 年 6 月 16 日 向 海 关 申 报 2 票 货 物 , 报 关 单 011820161000042063 第 5 项 和 报 关 单 011820171000018917 第 12 项申报品名“薇妮睛彩多效眼 妆笔”,税号为 3304200092,根据海关总署 2016 年 55 号公 告,该商品存在归类问题,应归入 3304200091;且符合征收 消费税标准,消费税率为 15%。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 管规定,造成漏缴税款 121497.95 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 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处以罚款 8.0998 万元人民 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О一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