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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8]810 号 当事人: 中空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辛庄户村辛中街 19 号 2018 年 1 月 16 日,中空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代理 包头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申报进口 1 票货物,含 3 项商 品,报关单号:010120181000021686。当事人在申报该票货 物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共 3 项货物币制申报为美元, 经查实际币制为欧元。2、第 3 项货物品名申报为硅晶片测 试仪,经查实际应为电阻率测试仪。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所指之因工作疏忽致 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上述第 1 项为申报不 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涉案货物完税价格人民币 2033876 元,应缴税款人民币 354490.36 元,涉嫌漏缴税款人 民币 55104.47 元,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 2388366.36 元。上 述第 2 项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 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上述第1 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 1.1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 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上述第2 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 0.1 万元。 以上共计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 1.2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18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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