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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8]818 号 当事人:北京同舟威腾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 号院 3 号楼 11 层 1120 2016 年 3 月 4 日,当事人委托北京爱德福报关有限公司 以一 般贸 易方 式 向海 关申 报进 口货 物一 票, 报关 单号 010120161000072562, 其中第一项申报商品品名为打印机, 申报规格型号为 ALX924,申报商品编号为 8443321900,申 报总价为 87150 美元。经查验并报归类,上述打印机应归入 税号 84433214。经调查,当事人于 2015 年 9 月 22 日和 2015 年 10 月 29 日 进 口 上 述 打 印 机 ( 报 关 单 号 : 010120151015504059、010120151015503646),申报商品编 号均为 8443321900。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 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等证据 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0.3 万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18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