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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8]812 号 当事人: 北京亚欧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航港二路民航快递大楼二 层 205 室 2018 年 7 月 24 日,北京亚欧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代 理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申报进口 1 票货物,申报价格美元 290000 元。经调查,该票报关单货物为实际价格为欧元 290000 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所指之因工作疏忽致 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即申报不实影响国家 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涉案货物完税价格 2174565 元,应缴 税款 347930.40 元,涉嫌漏缴税款 48251.36 元,货物价值共 计 2522495.4 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 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0.96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18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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