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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关缉违字[2018]01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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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缉违字[2018]018 号 当事人:北京中能经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在东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 1 号(北京实创高科技 发展总公司 1-2 号)B 栋 6 层 605。 2013 年 12 月至 2015 年 9 月期间,当事人申报进口分散 型过程控制系统等货物,其中分散型过程控制系统申报税 号:84714991。经查,发现上述货物实际应分项归类,控制 站设备应归入税则号列 90328990,“软件狗”应归入税则号 列 85235120。经计核,漏缴税款人民币 992737.96 元。当事 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2018 年 8 月 7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北京海关行政处罚 告知单》(京关缉告字[2018]008 号),2018 年 8 月 8 日,当 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对当事人的处罚适用法律准确,幅度适当,决定维持原 处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 处以罚款人民币 79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