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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关缉违字[2018]01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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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缉违字[2018]017 号 当事人:北京天航星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嘉庆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 6 号 1 幢 6-303 室 2009 年 1 月至 2012 年 4 月期间,当事人以“数控机床用零 件”为商品名称申报货物,经查实际为“机器或机械器具的刀及 刀片”,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2009 年 1 月至 2012 年 4 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申报进 口进口数控机床用零件、刀垫、连杆等配件的货物,申报税则号 列均为 8466.9390。经查,发现上述货物实际刀杆、刀体、刀盘、 刀体用压板、可换头等应归入税则号列 8466.1000,刀柄应归入 税则号列 8466.9390,刀片应归入税则号列 8208.1019。经计核, 漏缴税款人民币 389.851577 万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一)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为处以罚款 1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四)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为处以罚款 195 万元。 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共计罚款人民币 196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 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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